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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业限制法律风险控制

一、竞业限制中约定过高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若违反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这一条规定的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重要职位的员工去竞争对手处上班,往往约定非常高的违约金。这种约定虽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却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案说法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日,余某某(乙方)经招聘进入三环公司(甲方)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任职期间及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应保守甲方秘密。不得自办或参与组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或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任职,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在甲方年收入的十倍。2013年5月15日,三环公司(甲方)与余某某(乙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支付学习费用2万元,乙方的服务年限为72个月,从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2015年3月31日,余某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三环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超出劳动者负担能力,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及与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悬殊太大,显失公平,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本案中,余某某与三环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余某某年收入的十倍,高达近200万余元,显然超出了余某某的负担能力;且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余某某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三环公司只需按照余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仅为10万余元,与约定的近200万元违约金数额悬殊太大,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权衡各方利益,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万元。[7]

【法律风险防范】

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为劳动者年收入的十倍,劳动者的年收入约20万元,若按这个约定计算,违约金超过200万元。200万元的数额不仅超出了劳动者的支付能力,也远远高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数额也与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数额过于悬殊,显然属于显失公平,因此,二审法院将该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因此,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时候不宜过高,因为法院可以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调整。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