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中的心理博弈
从本质上来说,调解是一场心理博弈,也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不管是当事人对纠纷的诉求、对结果的确认,还是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说服、引导与劝解,都是心理活动的具体展示,而调解结果也是心理博弈的最终结果。因此,对于主导纠纷调解的调解员而言,掌握一些必要的心理学知识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内在冲突引发了调解的机会或需求
一般,调解包括了调解评估、调解过程以及纠纷解决三项内容。而它之所以复杂,主要是因为发生在人与人之间。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调解是动态的,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化与个性化往往会因为动机的刺激进一步表现为明确的需求。
作为独立的个体,我们都会在对话过程中寻求心理上的一致性与平衡性。我们希望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有意义的,我们希望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做事,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遵从道德与伦理的要求。这就和大部分人的生活状态一样,希望随心所欲、无须顾及他人,可社会又要求人们做一个合格的子女、父母、朋友。因此,心理学认为,人本身就是带有内在冲突的。
“内在冲突”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的马克思·巴泽曼先生提出来的,他用“想要自我”与“应该自我”来阐述这种内在冲突。在他看来,我们的内心都有两种冲突的声音,即“我想要”与“我应该”(图1-2所示)。
图1-2 个体内在冲突
这是两种相互竞争的不同需求,就像在“婚姻”类纠纷过程中,我们既有“想要爱人更多地照顾自己”的需求,也有“想要变成更体贴的自己”的需求。前者是“冲动型需求”,它体现的是我们感性、冲动与情绪化的一面,折射出的是更多的自利偏好;后者则是“理性需求”,体现的是我们理性、考虑周全的一面,折射出的是伦理、道德对我们的要求。
恰恰是这种内在冲突,导致了我们试图在纠纷过程中影响他人的根本,产生了调解的需要或机会。
(二)需求层次是制定调解策略和选择调解方案的基础
心理学上有“需求层次理论”之说,该理论是心理学发展史上的第三座高峰——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依据于马斯洛的观点,需求可以分为图中的五个层次(图1-3所示)。
图1-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需求层次不同,优先的需求内容也会不同,而将心理学引入调解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用心理学知识去了解当事人的优先需求内容。
比如,在因为夫妻双方关系不合而导致的离婚纠纷中,婚姻需求层次往往是分层的:财产偏向型体现出安全需求;追求个人自由或者子女边缘型体现出个人价值需求、子女中心型体现出社会价值需求。而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而承认借条的真实性,往往是尊重需求的表现。
如果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有意识地运用这些心理学知识以及自身对人性、社会的深厚感悟,再加上调解工作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经验,便可以更好地制定调解策略,选择恰当的调解方案。
(三)用心理学知识促进调解成功
事实上,一名调解员,很多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他们可能会用诉诸情感的因素来做出决定,也可能会用非常理性的方式来做出决定,有时候,还可能会考虑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这些不同的思维方式,都需要用心理学的知识串联起来——我们必须要知道,如何去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波动,如何发觉与避免对方的思想偏向不利于对话的方向,如何针对对方的不确定心理、固执心理提供相应的信息,使其愿意改变原有的观点……
一旦调解员了解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调解就变得不再那么复杂与令人望而生畏了。
更重要的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可以观察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用以调整沟通的策略,也可以创造有利于当事人和解的情境,来主导调解程度;既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单独会面,也可以与大家一起会面。调解的目的是明确各方的利益与目标,评价各方当事人的立场、相对优点与长处,探讨多种可能的备选方案,并且向当事人说明,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有可能产生哪些后果。
因此,对于一个具备丰富的心理学知识与经验的调解员来说,他通过与各方当事人交流,就能够看出各方有可能采取的行动,并会从对方的行为、语言中认真梳理信息,捕捉到那些可能影响调解最终效果的信息。
由于各方当事人的情感与行为会相互发生影响,同时,调解员也会影响当事人的情感与行为,因此,有效的调解,其实就是一个将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运用后,促进彼此认知、心理交流与互为影响的过程。
也正是因为调解的本质是一种心理博弈,将心理学引入人民调解成了一种必然:通过心理学技巧与方法,在双方良好的互动过程中,用言语、非语言交流方式与其他技巧,来改变当事人的认知、情感与行为,提升调解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