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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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个污染方时,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某村附近有多家生产企业,包括制药厂、钢铁厂、焦化厂、化工厂,这些企业都是会带来污染的企业。该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空气被污染、土地被污染,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经查,这些企业都对当地的污染负有责任。在多个污染企业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什么标准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责任?

律师说法

多个污染企业并存时,应当根据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等确定责任的大小。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复合污染的情形可以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进行处理,按不同所有人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排放污染物所占总量的比例或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