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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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害他人权利,谁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某造纸厂是一家村办企业,后来承包给外地老板经营。居住在造纸厂旁边的退休干部陈某称房间里的家具早上擦过,中午用手一摸又是黑的;衣服晒在外面,白的变成了黑的;在阳台上吃饭,没过两三分钟米饭变成了黑色。陈某自己已经患有气管炎,同村其他村民也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不堪忍受的村民们将造纸厂告上法庭,法官称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法官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本案中,造纸厂给当地的村民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导致陈某等村民患上了气管炎。全体村民将造纸厂告上法庭,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污染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