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那点事
对于当事人来说,做出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一定是愤怒到极点的时刻。而作为具体执行的律师来说,接手起诉工作的那一刻却应当是最冷静、细致而有条不紊的时刻。一百个律师有一百种准备诉讼的方式。下面,想和大家聊聊,作为一名前法官,我是怎么准备起诉材料的。
一、明确客户需求,寻找案件切入点
如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起点一样,律师也必须牢牢把握住客户需求这个诉讼原点。如果搞不清楚客户的真实需求,律师越努力,错得越厉害。抓住客户的需求看似容易,实则很难。第一,客户往往并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第二,客户不知道哪些诉求是合理并可通过诉讼实现的;第三,客户有时会隐藏事实和真实想法。上述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客户缺乏法律思维,无法准确描述案件相关信息以及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或是对律师还不够信任),需要律师通过不断发问的方法来“挖掘”案件目标,归纳达成目标所要解决的若干争点或难点,从而为客户设计合理诉讼路径打下基础。
把握住客户需求这个原点后,律师还要根据案件类型、法律规定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在现有事实和证据上寻找核心支撑点,即主干事实;如果主干事实或关键证据缺失,则要么补充证据,要么回溯到问题阶段,看能否通过增删问题来达成目标,如果绕不过去,则要回溯到目标阶段,看能否通过修改目标来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
这个过程可以表述为:需求(目标)—分解问题—事实与证据—结论。
思维导图
以我们代理的一个企业名誉维权案为例,客户遭受“网络黑稿”攻击后,要求在上海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以正视听。客户和侵权方(文章原创者)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如果要在上海起诉,就必须找到管辖连接点(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开始,我们遵循习惯性思维,围绕“侵权行为地”进行设计,问题遂分解为:(1)能否以“网络侵权文章及影响”的公证取证地在上海,作为管辖连接点?(2)能否以侵权网络终端设备在上海,作为管辖连接点?我们分析后认为,以公证取证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违反“管辖恒定”原则,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较大。而以侵权网络终端设备在上海作为连接点,则无相应的事实与证据,难以实施。这两条路径均是“死胡同”,遂回溯到问题阶段,采取发散性思维。最终我们决定绕开“侵权行为地”,从“被告住所地”入手,问题即变化为:能否找到位于上海的涉嫌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的网络转载者?之后,我们通过增加公证过程中找到的符合条件的转载者作为共同被告,成功地将管辖地锁定到上海。最终,利用上海的新闻辐射效应,为客户迅速排除谣言的传播。
小提示:律师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确定“诉的利益”,即依据现有证据与事实,分析客户的原始需求是否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实现,并与客户共同制定可实现的诉讼目标和路径。
二、先程序问题,后实体问题
如果与客户达成一致,必须通过诉讼达成目标,则进入起诉准备阶段。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相关程序事项,如选择管辖地、确定诉讼主体等问题。之所以“先程序、后实体”,主要是基于程序问题将直接影响胜诉难度、律师工作量及诉讼过程中的士气。
曾处理过这样一起纠纷,原告(合同乙方)是同一投资机构旗下的两家合伙企业,与被告签订的回购协议中均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两原告注册地分别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和奉贤区(均位于郊区)。原告提起诉讼时要求进行财产保全。我们分析,如分别在两个法院提起诉讼,会产生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保全协调等诸多不便,而且裁判法院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审判思路、审判效率等诸多事宜,其结果将是大大增加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承办律师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即关注到两份合同上载明的乙方地址均为上海市长宁区某地址。经了解,该地址为两合伙企业和上级机构合署办公的地址。律师遂建议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合署办公的照片、租赁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准予一并立案。
嗣后,由于被告恶意抗辩、被保全财产在外地等情况,上述两案果然产生上海法院和外省法院协调保全事宜等问题,但由于两案系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律师与法官沟通成本大大降低,两案最终成功查封被告位于湖南的不动产,确保了案件胜诉后的执行。
小提示:律师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明确管辖等程序性问题,通过寻找对己有利的管辖连接点,降低诉讼风险和律师工作难度。须知,程序问题是律师代理水平的试金石,没有哪个客户能够接受“连法院门都找不准”的律师。
三、起诉状与证据,吹响进攻的号角
起诉状的起草是非常重要的,相当于进攻的号角与宣言。一份起诉状有没有震撼力,取决于诉讼请求是否精准、请求权基础的选取是否恰当、理由的阐述角度是否独到、事实的组织编排是否严密等。但律师应当有下列意识:
1.自己并非裁判者,过分详尽的阐述除了提早暴露自己的攻击方向和火力点之外,别无好处,因此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应高度凝练,避免长篇累牍、令人生厌。
2.原告应当注重逻辑性,以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对涉案证据与事实进行“剪裁”,将证据分为主干证据、反击证据和补强证据,在起诉阶段一般只要提供使诉讼请求成立的主干证据即可,其他证据根据诉讼对方的抗辩而展开,以保证进攻火力的持续性。
3.对于涉及具体事实的描述应当反复斟酌。因为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起诉状中载明的不利事实,可能构成当事人的自认。起诉状一旦予以呈交,则相当于公之于众,如果被法官或对方律师抓住漏洞,诉讼将会陷入被动。例如,对于事实发生时间的精确描述,可能被对手利用作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武器,应予以充分考量后书写。
4.尽可能关注到形式的美观。律师虽然不是“公文控”“标题党”,但是合理的版面设计、庄重的字体、清楚的段落,将会给律师的起诉工作增光添彩,也会给承办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如果起诉状格式的编排、用纸一团糟,客户和法官绝不会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作风严谨、思路清楚的律师。
另外,证据目录也并非可有可无。在立案时,有证据目录的起诉材料,往往更容易获得立案法官的“青睐”,从而增加立案成功率。同样道理,证据目录经过编写,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原告实体主张的依据和思路,也可以帮助律师在庭审时更好地完成举证陈述,同时节省对方的质证时间,避免庭审的拖沓。
小提示:律师本阶段的目标是“设计和量体裁衣”,将客户的需求和双方设定的工作目标转化为法院能够处理的具体请求,并以请求为出发点,将“事实与理由”落实为民事起诉状中的具体描写和法律依据。
四、细节,决定成败
“诉讼无小事”,越是能注意到细节,越是能体现律师实务经验的丰富,并越能获得客户的信赖。律师应清楚,诉讼虽然是法律专业的事项,但却不完全是法律的事,就像优秀的马拉松跑者,既能关注到体力和技术的问题,也能关注到场地、风向、海拔等细节问题,从而采取灵活的跑步战术。从笔者的经验出发,在起诉准备工作中,律师应将法官视为“客户”,并关注如下细节:
1.尽可能便利法院工作。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普遍高企的情况下,律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法官、书记员着想,通过自身细致的工作降低其劳动强度。例如,尽可能在诉状上书写被告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书记员通知送达;纸张尽可能不要双面复印或打印,以免徒增书记员复印、粘贴的工作量;证据页码可标在页面最下方中间,在页面右上角留出书记员归档时标记页码的空间;对于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尽可能通过图表等“诉讼可视化”方式描述案情及法律关系,以方便法官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等。
2.尽可能为客户考虑。律师应尊重每一个客户,并设身处地地为其考虑。比如诉讼费用,如果客户对费用敏感,应尽可能为其减少费用支出。目前法院均要求在诉状上注明涉及的财产标的金额,以便计收诉讼费用,但法院并不会精确地要求确定每项财产的实际价值。律师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为客户争取最优的结果;但是,如果作为一项诉讼策略,希望胜诉后增加对方上诉成本的,则可反其道而行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缴纳,但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3.避免低级失误。比如因为疏忽提供明显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或是发生文字差错。在笔者的从业经历中,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在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书记员因为校对失误,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的性别都打印成了“男性”,正好女方对离婚结果不甚满意,遂拿着法律文书到处上访,使法院非常被动。对律师而言,律师文书虽然不像司法机关文书一般要求严谨,但同样关乎声誉。如果民事起诉状尽是错别字,甚至把当事人的名字、性别搞错,同样也会影响客户预期。对律师而言,这是最低级、最不能容忍的失误,也是最难解释的失误。
总之,起诉工作对于律师而言,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是体现律师经验、水准的工作,绝不能忽视。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律师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以提高起诉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