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通过起诉确认债权?
【法院观点】
债权人要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7日,案外人汪某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合肥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7日,汪某向合肥A公司管理人申报要求继续履行购买春晖园2#109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9月20日,合肥A公司管理人向汪某发出《合肥A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复审通知书》,不予确认汪某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申报。
汪某向法院诉请,确认其享有合肥A公司的破产债权1459510元,其主张的关于破产债权1459510元的请求,并未向合肥A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
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请求内容与向法院起诉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认为该部分诉求尚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要求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债权人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结论是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诉求应该是针对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部分,而不是独立于申报的债权之外的另外的债权。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主张的债权金额为多少,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路径均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破产管理人得出结论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在未经破产管理人得出结论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将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