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在张某与A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某主张:律所违反法定职责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追究管理人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罢免A律所的管理人资格。请求法院判令律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律所作为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过对张某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作出不予确认债权的审查结论,并已说明了不予确认的理由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系正常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张某如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据《破产法》规定以及《不确认申报债权告知书》中的指引进行救济。张某在本案中主张A律所违反法定职责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追究管理人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罢免A律所的管理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一般应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关于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照程序积极接管破产企业,履行管理职能,如未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并接管与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印章及其他资料。2.未积极管理债务人财产,例如未妥当保管债务人财产导致财产灭失的。3.未积极追偿债务人对外债权,致使债务人流失可回收的债权,令债权人损失可获清偿的债务人财产。关于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况:1.与破产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或作出其他利益冲突行为,以获取利益。2.与破产企业发生自我交易,以获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