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尚未履行交付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是否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方案?
【法院观点】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将已经预告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列为破产财产并决议通过处置方案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生态家居园1幢03层3005、3006、3007号房。并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随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2013年11月1日,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2014年10月,某置业公司向君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7年5月17日,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大会,会议通过了某置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整体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生态家居园”将按未完工程的现状处置,已预告登记、网签的商铺,处置后按价值金额对应清偿购房款。
李某不服债权人会议方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整体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洞庭湖生态家居园”按未完工程的现状处置,已网签的商铺,处置价值将金额用于清偿对应网签购房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提出某置业公司无权将案涉商铺擅自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债权人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房屋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物权效力,在破产清算受理前,如房屋尚未完工,债权人并未基于债务人对房屋的交付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债权人并未取得房屋的物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于债权人大会已将未办理交付的房屋作为破产财产,并通过处置变价方案。从客观上看,债务人已不可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交付房屋,债权人客观上已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权。并且,如债务人就债权人单个房屋的交付向债权人履行交付,则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因此,在债权人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物权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规定,将涉案房屋列为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财产处置方案和清偿方案的,债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其金钱给付的债权,根据财产处置方案和清偿方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