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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相互的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近年来,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却愈演愈烈。例如,约定过长的试用期期限,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不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难怪有人戏称,“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针对上述情况,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