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5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招聘广告与录用条件

企业招聘员工时,往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来招贤纳士。一般来说,招聘广告包含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学历、年龄、工作经验和能力素质等要求和限制。一个好的招聘广告,既能为企业吸纳到合适的人才,也能为企业日后的劳动用工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避免招聘广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HR在拟订招聘广告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避免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如遭受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招聘广告涉嫌就业歧视,比如包含对招聘者“性别、婚姻状况、民族、户籍、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则刊登该广告的企业将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所招聘职位的录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明确的录用条件是企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前提。

以案说法

1.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筹备开业,在一家网站上同时刊登了数十个岗位的招聘启事,招聘条件统一为“同行业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如果应聘的是管理职位,还需有同行业管理职位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张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决定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未通过公司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张某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已向张某公示的具体的录用条件。本案中,由于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即为公司的录用条件,鉴于张某完全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了入职审查和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这些本应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把握好的环节。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应聘,招聘启事中刊登的录用条件往往都比较简单和宽泛,是该职位应当满足的最低条件。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不是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就是录用条件内容过于宽泛,难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都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带来了障碍。因此,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应根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将此招聘广告存档备查。

2.“录用条件”应根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逐条拟订,并且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切忌空泛化、简单化。一般来说,录用条件的设定可以包括,工作能力方面,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身体状况方面,如没有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疾病等;工作态度方面,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方面,如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以及用人单位的其他特殊要求。企业HR在招聘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录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且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因此,企业HR应当关注已有招聘信息中,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的内容,如“男性优先、未婚、已婚已育”等,在女职工招聘及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1)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2)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3)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3.各职位的“录用条件”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并保留相应的公示证据。公示方法包括:(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和保留;(2)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上述方法,企业HR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或结合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