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听证会的举行应当遵循什么法定程序?
◆ 案例分析
李某申请建一座工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工厂选址周边居民申请举办听证会。行政机关认为该听证无关紧要,不必把听证会搞得过于正式,因此,在举行听证会的前两天才通知申请人参加。结束听证后,一名听证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口头汇报,行政机关据此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该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合法吗?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本案中,行政机关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两天通知申请人参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还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案中,在听证后,行政机关并没有根据听证笔录,而是根据参加听证的一名工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深度解析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充分了解听证涉及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提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制作成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