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行政裁定书(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二、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明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三、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使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也必须以合法为条件。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许撤诉的,写:
“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五、对于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的,一般可以口头裁定,但必要时也可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