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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认为应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供受诉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