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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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用)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书

(××××)……民×……号

×××(写明受委托鉴定人名称或姓名):

我院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需对……(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予以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请你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我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附:委托鉴定清单/委托鉴定事项说明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用。

2.案号适用诉讼案号。

3.委托书后应附委托鉴定清单或者委托鉴定事项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