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案件移送函(向其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用)
××××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裁定,该案由你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其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用。
2.移送案件时,应将有关材料、证据作为本函的附件一并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因《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于2016年6月28日印发,【说明】中所依据的部分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已被修订或者被废止,故编者在【法律依据】中所列明的法条是与原法条相对应的最新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