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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
(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不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不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后,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意见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