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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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一日在乙处看到一条名贵狗,双方商定价金5万元。现乙已向甲交付该狗,但未交付该狗的血统证明书。若乙请求甲付款,则甲(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B.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C.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不妨碍抗辩权的成立
D.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2.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5日前将200台彩电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收货后一周内将全部货款40万元交给甲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履行其义务前,得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
B.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C.若甲公司仅交付100台彩电,乙公司有权拒付一半货款
D.甲公司逾期未交付,乙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给付货款,则构成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3.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的,( )。
A.债权人应予准许
B.债权人应予拒绝
C.债权人有权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D.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5.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6.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13)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7.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给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卷三.单14)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8.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10)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9.2021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短袖T恤1万件,约定: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告知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从4月10日起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
10.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的权利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合同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
A.行政合同
B.买卖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D.互易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非常相似。关于它们的区别,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前者是抗辩权,后者是物权
B.前者适用范围较广,后者只适用于几种特殊合同
C.前者有不可分性,后者则无之
D.前者仅能消极阻止对方请求,后者对标的物得优先受偿
3.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4.甲将其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得主张(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C.丧失商业信誉的
D.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6.下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不可以请求强制履行?( )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B.债务的标的物在市场上不难获得的
C.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
D.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
7.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 )。
A.中止履行无确切证据证明法定事由出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B.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C.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D.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08年司考.卷三.多57)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三、不定项选择题
某市A乡农户甲于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1)~(3)题。
(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3)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四、名词解释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五、简答题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而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当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其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享有先行抗辩权,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同时履行。
3.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答案:C。参见《民法典》第525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和对中止履行的规定。
6.答案:D。参见《民法典》第526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7.答案:C。本案中,甲、乙、丙公司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公司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公司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8.答案:D。《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两个条文分别为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前者是后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后者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再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
9.答案:D。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只是听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甲公司将要破产而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将要破产的情况下便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按照双方的约定,乙先有在4月5日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的义务,甲后有从5月1日履行分批交付T恤的义务。所以当乙无故不履行义务时,甲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
10.答案:D。A项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方行使的,而甲是先履行方,所以不能行使,故A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双方履行顺位相同时才能适用,甲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C项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与题目无关,故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中,甲有理由认为乙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故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适用,单务合同不得使用。A错,因行政合同不受《民法典》调整;C错,一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此,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答案:ABD。C错,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中的一种,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3.答案:ABCD。参见《民法典》第525条、第527条、第549条。
4.答案:AD。A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B错,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C错,无后履行抗辩权这一说法。
D对,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答案:ABCD。参见《民法典》第527条关于中止履行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答案:ACD。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7.答案:ABCD。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答案:ABD。见《民法典》第52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煤矿交付的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根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热电厂有权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享有,本题中热电厂属于后履行义务一方,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煤矿的违约行为导致热电厂购煤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1)CD。《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要求……”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民法典》第590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按照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解除合同,D项正确。[2]
(2)BD。《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甲所养鸡只大多灭失的事实不影响甲、丙之间的饲料买卖合同关系,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578条意义上的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
(3)AB。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故选A、B。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答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五、简答题
1.答案: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系对价关系。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而先给付义务人明知此情况却依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如不知情而缔约,则可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并及时消除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形,法律要求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所谓适当担保,包括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并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给付义务人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答案:(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3.答案:(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但可以对抗相对人的请求。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能使合同的履行效力消灭,而只是阻碍合同的履行效力的发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时,会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自然终止。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当事人即使未为此意思表示也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
4.答案:预期违约,依《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目的是可使后给付义务人有效履行其义务并降低先给付义务人有可能到时得不到给付的现实危险性。
二者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条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辩要求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合同的一方才可行使,而前者不存在这个限制;(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适用于范围广,在《民法典》第527条有具体条件,而前者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3)法律救济效果不同:前者可以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后者只能先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