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5:民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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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超市与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乙公司将1000辆摩托车一次运到甲超市所在地。由于乙公司的运输车辆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与甲超市协商,分三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超市和乙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超市拒绝。后来经过乙公司调查,甲超市在摩托车运到后,并未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超市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

B.甲超市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拒绝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超市不能拒绝

D.即使乙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超市也可以拒绝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春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2年交付1000公斤的茶叶。则(  )。

A.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D.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3.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已支付20万元房款,尚欠5000元未付,此时,若甲请求乙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则(  )。

A.乙得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B.依诚信原则,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C.甲违约在先,乙得解除合同

D.买卖合同中无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故乙须履行

4.甲、乙签订一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卖给乙2000公斤苹果,单价为1.20元每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甲已向乙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向甲提出付款请求,则乙(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结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5.甲演出公司与当红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12月30日向乙支付出场费2万元,乙须于元旦晚上为甲公司举办的新年晚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乙因车祸需立即手术,预计住院3个月。则甲公司(  )。

A.有权解除合同

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

C.可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

D.须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

6.关于附随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

B.仅存续于合同有效期内

C.由法律直接规定

D.乃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7.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

A.供货方所在地

B.需货方所在地

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

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

二、多项选择题

1.当事人双方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采取下列方式哪些补救?(  )。

A.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B.履行地点可以由习惯确定

C.履行地点可以由债的性质确定

D.履行地点由债权人确定

2.债务人代物清偿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B.必须以当事人约定的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C.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D.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3.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有(  )。

A.甲的货物存在丙的仓库,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应交付的货物交给乙

B.甲向乙订购一批机器,甲指定乙将这批机器交付丙厂

C.甲为丙的利益而与乙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接受乙的履行

D.在多数人之债中,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代为履行的

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当事人可以(  )。

A.中止履行 B.请求对方提供担保

C.解除合同 D.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5.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6.选择之债因下列哪些原因变为简单之债?(  )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

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D.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

7.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明确的,依下列相应情形确定的合同履行地,正确的有(  )。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C.交付动产的,在接受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标的是行为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8.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下列哪些义务?(  )

A.及时通知B.提供必要的条件

C.防止损失扩大D.协助、保密

9.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燃气热水器,但合同中对质量未作规定,则(  )。

A.先由双方协议补充

B.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C.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D.买卖合同中欠缺质量这一主要条款,合同不成立

10.合同中价款或报酬不明确,依《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应(  )。

A.按合同履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生效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名词解释

情势变更原则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债的履行?

2.简述代物清偿的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选择之债的履行。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债务人的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应按诚信原则衡量,综合周围环境,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2.答案:C。《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履行期限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在依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应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债的履行期限即为适当。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在分期履行的债中,债务人应当在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据此,本题中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3.答案:B。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如果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则不在此限。本题中甲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依诚信原则,乙不得拒绝甲的请求。

4.答案:B。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履行的部分,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5.答案:A。本题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其具有《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状况,并且由于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作为先给付义务人的演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6.答案:B。《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合同效力终止后的各阶段。

7.答案:A。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应当在供货方所在地履行。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是: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如果有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答案:ABCD。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而代替原定给付,以使债消灭。代物清偿的要件是:(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3.答案:ABC。A、B、C三项表述均属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与此相关的规定有,《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D错,因其属于本人履行的情形。

4.答案:ABC。《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错,本题债权债务还未产生,不存在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5.答案:AD。本题考查期前履行的法律效果。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6.答案:AC。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给付,二是履行不能。

7.答案:ABD。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8.答案:ABCD。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9.答案:ABC。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就质量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10.答案:CD。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名词解释

答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四、简答题

1.答案:债的履行包括三层含义:(1)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违约行为。(3)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债的履行虽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可免除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答案:代物清偿的要件如下:(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五、论述题

答案:选择之债只有将其特定为简单之债,才能履行。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有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选择权的行使和不能履行等。

(1)选择之债通过合同而特定。选择之债是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而形成,当然可由当事人双方另订合同将它转变为简单之债。这种使选择之债特定的合同,其主体局限于选择之债的双方当事人。

(2)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之债通过当事人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亦归债务人享有。因为在给付内容不确定时,其利益应归债务人,并且履行债务必须先确定给付物。

选择权的行使,使选择之债特定,应确定地变更债的关系,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选择权不允许附条件或附期限。

选择权的行使,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无约定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3)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之分,选择之债数种给付全部自始不能的,选择之债无效,谈不上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其中一种给付自始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上,若仅剩一种给付,该债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的一种嗣后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时,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之上。债务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无权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因为这样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也有权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若因可归于债权人的原因致嗣后不能(此时发生债的不能履行),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依法负侵权责任。若该不能履行系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产生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该不能履行的给付,从而追究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债权人有选择权,且因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致选择之债的一种给付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给付之上,债权人只能就此选择。

债务人有选择权,且因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致选择之债的一种给付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之上。若数种给付全部不能时,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