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5:民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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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务的标的能够选择为标准,债可分为(  )。

A.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B.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D.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3.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甲方卖给乙方一匹非凡的赛马。乙方为有字号的个人合伙。下述判断错误的是(  )。

A.甲乙双方实施的是双方法律行为

B.甲乙的合同之债是简单之债

C.甲乙的合同之债是单一之债

D.甲乙的合同之债是多数人之债

4.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年司考.卷三.单9)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上海甲厂和上海乙厂都需要汽油,两厂与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石油公司在3个月内供给汽油2400吨,每吨价格为1900元。在汽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之债

2.甲、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和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3.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司考四川.卷三.多54)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三、简答题

1.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2.简述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2.答案:B。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所负的债务是要演唱自创歌曲,但并没有说明唱哪一首,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选项A是错误的。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表面是四个人,但对外其实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所以,选项B正确。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很显然,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不是法定之债。所以,选项D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

3.答案:C。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A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可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该题中合同的标的是交付赛马和支付价金,当事人只能就该标的履行,属于简单之债。B项正确。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本题中乙方为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承受债权债务,因此,属于多数人之债。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4.答案:B。本题考核债的分类。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项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择,即一个是住房,另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此,B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该题中两厂作为合同的一方共同签订合同,债的双方主体是多数的;且债的一方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给付的标的物是在3个月内交付石油,是给付某类种类物。

2.答案:BD。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确定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3.答案:ABC。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说法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说法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

三、简答题

1.答案:(1)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债权人接受与其应享有的份额的履行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没有连带义务;(2)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任何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何一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按份之债。

2.答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