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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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情境再现

徐倩今年与自己的老东家“分道扬镳”了,两者是“和平分手”的。换句话说,两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给了徐倩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的协议签订后,徐倩从一个学法律的同学那得知用人单位给予的数额比她实际应得的少很多,她很后悔,想找用人单位重新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签订协议,于是她就向这位同学再次了解《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对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达成了共识,但事后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给予的数额比法律规定的少,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经济补偿金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个月计算。若劳动者每月的薪酬较高,且高于所在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强制规定的数额。因此,虽然徐倩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了一致,但她依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缺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