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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能以违反劳动期限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有劳动期限,用人单位为了“强行”留住优秀的人才,通常会在劳动期限的条款上做一些“小动作”,如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一个违约金条款,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离职,一旦离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类似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往往数额巨大,劳动者一般无力承担违约成本,用人单位又常借着自身的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结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紧紧捆绑在一起,在劳动期限内失去了选择工作的自由。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虽然在实践中很常见,但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了培训费用,此时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公司可要求该职工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公司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此时公司可以与该名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若职工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公司有权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由此可知,违约金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的,第一种是公司与职工约定了服务期,而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第二种是公司与职工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职工违反了这类协议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余情形下,公司无权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的离职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强制法而无效,公司要求支付离职违约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