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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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报酬吗?

重大的商业秘密可能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那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负有义务的同时自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回报,用人单位也有义务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相应的报酬。但是具体的情况我国法律是有所区分的。第一种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其实是不应当额外要求报酬的。况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其中一部分就已经包含了针对保密行为的报酬。第二种情况,劳动者离职之后就摆脱了原有的忠诚义务的限制,针对这种“跳槽”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用人单位一般采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来加以限制,即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原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然也没有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