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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期限
1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对劳动者有哪些限制?
现如今很多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大量的实践经验,实在不是一个职场新人在签完合同后就能立刻上手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一般会对招聘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还会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但同时会与劳动者约定所谓的服务期,即劳动者需要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一旦中途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跳槽”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服务期条款的出现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故有可能发生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期的长短各不相同,有短于合同期限的,也有长于合同期限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直到服务期结束。此时,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决定,若执意提前离职,就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