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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1.对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二)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可以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并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