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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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处理流程

1.申请材料审查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征询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特殊情形处理

(1)明确“一事一申请”。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如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一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8)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9)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