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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致。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支付租金。租金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约定明确。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照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法律规定的顺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