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含义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开宗明义,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什么是租赁合同,在本章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租赁合同是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物的所有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若物的所有权人将其对物的四项权能全部转移,收取价款,则是买卖行为。若物的所有人或依法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者将对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即为租赁。
2.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一方各自之义务即为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租赁合同即成立。租赁物的交付不是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4.租赁物一般为有形、非消耗物。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承租人必须将原物返还。这种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标的有体、特定、非消耗性的特点。常见的租赁物如房屋、机器等即具有上述特点。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会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会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售出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上述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适用指南】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都是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且都包含“租赁”二字,故实践中容易将两者混淆。租赁合同的出现远早于融资租赁合同,英文字典中,“租赁”译为rental,“融资租赁”译为lease。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客体不同。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有体物。法律未对租赁合同的主体身份作出明确限制。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经过融资租赁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方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则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商事主体。其次,法律关系内容不同。租赁合同是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义务的合同。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体现出融资、融物的双重特征,较传统的租赁合同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