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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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比,本条条文新增了“一般”二字,表述更加严谨准确。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换言之,承揽合同并非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相应增减。实践中,由于承揽的标的物、承揽的种类、定作人的要求等不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往往也有所差别,但通常都具备这些一般条款。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九个方面:

第一,承揽的标的。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如承揽人甲按照定作人乙的要求加工制作一套模具,合同的标的就是制作完成乙所要求的模具。由于承揽的标的是承揽人要完成什么工作,它关系到承揽人具体如何履行合同。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第二,承揽的数量。所谓承揽的数量,是指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量。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的数量时,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或者共同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承揽的数量也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

第三,承揽的质量。所谓承揽的质量,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品质要求。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承揽标的的质量应该尽量详细具体,如制作材料、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也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也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第四,承揽的报酬。所谓承揽的报酬,是指作为承揽人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定作人应当支付给承揽人的酬金。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的报酬额时,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

第五,承揽方式。所谓承揽方式,是指承揽人完成定作人所要求工作的具体方式。例如,以人工手绣的方式为服装绣上梅花。

第六,材料的提供。所谓材料的提供,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要的原材料的提供,包括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七,履行期限。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交付原材料或者支付报酬的时间。

第八,验收标准。所谓验收标准,是指定作人检验原材料、工作成果质量的标准。验收标准关系到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在承揽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验收方法。所谓验收方法,是指对原材料、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并予以收取的方法。验收方法不同,检验的结果也可能有差异,这就关系到材料、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质量。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验收方法。

【适用指南】

1.适用本条,须结合本法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区分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第四百七十条明确了合同的一般条款,本条是结合承揽合同的特点进一步展开。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其他合同条款属于非必备条款。

2.适用本条,还须结合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遵循以下规则,对合同的非必备条款进行补充: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法官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首先应考虑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来探究当事人共同的真意,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涉及交易习惯的认定。

(3)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时,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法律推定原则。质量、报酬等条款由法律直接推定,以达到补充合同条款、促进交易的目的。例如,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

(4)根据本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该条是关于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在补充有关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66条、第470条、第510条、第5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