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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归业主共有。道路、绿地归业主共有,不是说道路、绿地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而是说道路、绿地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