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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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这些内容在传统理论上被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不同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都是行使使用权。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对于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对于所有权有几项权能,在理论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项权能为学者一致认可。传统民法理论还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权能;二是消极的权能。前述几项权能是积极的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对物权的定义也规定了“排他”的性质,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民法典也规定了所有权的消极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