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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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非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还需要登记?

《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一般为登记。通过前述方法,物权变动可以被人们从外部察知,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依照《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的规定,物权的变动还可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直接发生效力,而不必遵循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可能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时更甚。

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民法典明确,处分依照《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的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举例说明,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尚未去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转卖于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所有权人的登记记录。那么乙对房屋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乙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丙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等,房屋的所有权由丁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