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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动产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依照登记所获取的权利受到保护。
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由于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限制。因此,《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中规定,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异议登记失去其效力。
由于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同时,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也无须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可能会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民法典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