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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登记机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2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思考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单位和个人牟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映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