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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第二,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这一条所称的救助行为应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第三,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第四,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