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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新增考点 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

【第五章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及人身自由。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注意:由于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宪法大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级路线上搞“左”倾关门主义;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团结”“民主”: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手工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