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治措施不当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赵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在一次夜间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腿骨骨折被送到医院救治。医院在对其脑部进行医治时,主治医生李某由于当天心情不好,明知赵某因交通事故可能形成颅脑内伤,依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认真检查,而是简单看了看后,作简单伤口处理便将伤者打发走了。可是,赵某在送医后的第五天即出现昏迷。经医生再次抢救后,确认赵某因遭受严重撞击导致大脑内部有出血,形成颅脑内伤,并导致语言功能受损。而若在发生事故当晚就能得到积极救治的话,原本赵某的语言功能是不会受损的。那么,主治医生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一名主治医生,对于赵某造成的伤害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只能属于过失,在客观上确实对赵某造成了损害。李某在明知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形成颅脑内伤的情况下,只因心情不好而未对其作必要的认真检查导致了赵某遭受损害。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对此,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的确定要求医生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医生出于故意在对病人进行救治中造成伤害,那么则可能触犯《刑法》,其行为应界定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
自测小题
选择: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
A.过错 B.过失
C.故意 D.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