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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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特殊导致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秦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过一番检查后,医院对其症状无法确诊。医生建议秦某稍作等待,待下周专家来本地会诊之时再来查明原因。一周后,专家如期而至。经过会诊,秦某疾病特殊,专家们一时也拿不太准病因,但专家们集体讨论后依然给出了治疗意见。几天后,秦某病情加重。后又经专家多次研究,才诊断清楚秦某的病因。秦某的家人之后状告医院误诊导致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那么,此种情形,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由于人体的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生主观臆断使重要疾病遗漏或造成误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客观资料不全或症状不典型,医生经过积极会诊、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时,则不应承担责任。判断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二,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本案中,秦某由于疾病特殊而积极治疗后病情未得到控制,反而加重,依法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温馨提示

对科学的尊重是法律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疑难病情的诊断治疗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因病情罕见、受医疗能力所限等客观因素,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准确诊断,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由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自测小题

判断:患者霍某因肚子疼前来就医,正值医生张某快下班之际,张某为了尽快回家,没有为霍某做必要的常规检查,仅简单询问病情后就开了处方。霍某服药后病情加重,不得不住院治疗。医生张某的诊断是误诊。[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