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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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时哪些人应当在场?

案例实录

王某心脏病发作,被家人送到某医院进行急救。医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手术后没能成功救治王某,王某死亡。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的病情并不危急,要求查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遭到院方的拒绝。王某家人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通知王某家人就将王某的病历予以封存。那么,医院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封存病历资料时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因为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意见。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封存病历资料,以消除疑虑,保证鉴定的准确、真实。本案中,医院在没有通知王某家人的情况下将王某的病历予以封存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温馨提示

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结束,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具备保管病历的工作条件,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当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自测小题

填空:对于封存的病历,如果需要开启,应当在 在场的情况下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