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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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哪些病历资料是患者可以复印的?

案例实录

洪某的儿子因骨科疾病在某市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在做了第二次手术后,患者两脚失去知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为下肢瘫痪。一次,洪某无意中看到儿子的病历,发现上面有很多修改的痕迹。洪某产生了疑问,便将病历拿到楼下复印。此后,只要发现病历被修改,洪某即拿去复印。后来,在儿子的治疗问题上,洪某与医院产生了纠纷,洪某决定起诉医院,但在向医院提出要求复印医生会诊意见时,遭到医院拒绝。那么,患者有权复印哪些资料呢?

律师分析

病历资料包括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通过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件资料等。本案中,洪某要求复印医生的诊疗意见,而诊疗意见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医院可以拒绝。但在诉讼与鉴定过程中,医院应当提供。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温馨提示

患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病历是认定医疗事故的关键,对于病人和医疗机构而言都意义重大,因此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虽然患者只能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不过,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自测小题

选择: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1]( )

A.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B.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C.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D.病理资料、护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