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自行改变治疗方案,手术效果不理想且增加了费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胡某因患直肠癌入住某医院,医院决定对其实施手术。术前,医生告诉患者家属要做直肠癌切除和人造肛手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病人肚腹后有两个肿瘤,无法进行直肠癌切除和人造肛手术。由于时间紧,主治医师刘某在未征得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为病人进行了造瘘手术,且效果不是很理想,导致胡某每天要大量换药,而且手术后的维护费用增加了很多。胡某的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费用,并给予精神赔偿。而院方则认为医生的诊断是正确的,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也是为病人健康考虑才改用其他方案,医院并无过错。那么,医生能否自行改变治疗方案呢?
律师分析
该医院在为患者手术的过程中并无过失,亦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医院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其自行改变治疗方案,且未对家人作说明及征得同意,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最终手术效果不够理想,还增加了费用,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温馨提示
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又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行约定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决定权。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及家属享有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
自测小题
选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12]( )
A.医疗风险
B.医疗所需的具体费用
C.替代医疗方案
D.治疗后肯定达到的效果
[1] 解答:ABC。
[2] 解答:D。
[3] 解答:C。
[4] 解答:正确。
[5] 解答:B。
[6] 解答:ABC。
[7] 解答:ABC。
[8] 解答:ABC。
[9] 解答:D。
[10] 解答:ABCD。
[11] 解答:ABCD。
[12] 解答: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