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求权基础之分析方法
(一)为何提出此方法
上述三段论式的分析方法,民法学中称为民法案例分析的历史方法。此种方法之应用,要求民法适用者在任何一个案例中要尽可能分析案例涉及的所有法律关系,然后逐一作出判断。这一思路无疑有利于训练法律研习者的法律适用能力。作为初学者,这样的训练是必要的。然而,此种方法在面对实践中的案例或考试中明确指向是“谁可以向谁主张什么”的问题时,由于缺乏问题导向与针对性,就显得效率低下。故请求权基础方法应运而生。此种方法,简单概括,就是为案中主体的请求权寻找规范基础,即确定该以哪些法条为根据来支持请求权。
(二)请求权基础序列
自此种方法诞生以来,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的研究颇为流行。虽然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总体上均认为,在为一个请求权确定规范基础时是有逻辑顺序的。笔者此处参照王泽鉴先生总结,介绍如下请求权基础序列:[4]
1.契约上的请求权(即合同上的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的请求权(如缔约过失)。
3.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5.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
为何如此排序?背后自有其法理基础。
第一,合同请求权从来都排在首位。原因是,有了合同关系,不存在无因管理的可能;合同关系还可以为占有他人财产提供占有本权,不能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先于不当得利与侵权,则是因为有了合同关系使得行为获得了正当化,不存在不法的可能。
第二,类似契约的关系与契约极为接近,缔约过失是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的。无因管理理论上被称为准契约,这是因为当事人虽然没有意思表示的合意,但民法在此种情形下推定合意的存在。
第三,物权请求权在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前,是因为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变动有关,只有当物权不在时,才需要考虑返还利益或赔偿损害。
第四,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此时,可能涉及的是返还原物(如买卖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请求权),所以应当排在物权请求权之后。
第五,侵权请求权放在主要请求权的最后,是因为其不是任何请求权的前提,而且其可以与合同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三)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性及处理规则
上述序列中的请求权,在寻求具体规范依据时,相关的法条并不一定是唯一的。有时相互排斥,根据相关法理选择其一;有时根据规范目的,只能择取其一;有时两个规范可以并用。分别说明如下:
1.请求权基础竞合
同一法律事实可为不同请求规范所支持,这些不同规范所支持的请求权内容相同,有相同的保护目标,只能选择一项主张。
比如,《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据此,因违约而导致的侵权均是向加害方主张损害赔偿,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可基于违约主张,也可以通过侵权主张,但由于两者目标相同,只能选择其一。
再比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基于《民法典》第733条规定请求返还租赁物;也可以基于《民法典》第235条请求返还原物,因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丧失占有本权,构成无权占有,权利可以主张返还。
2.请求权聚合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若干并行不悖的请求权,可为权利人同时实现。
例如,《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诸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比如在主张返还原物的同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择一竞合
同一主体有数项请求权,或者有一项请求权和一项形成权,权利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并且由于不同选择法律效果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
例如,《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规范,既然受胁迫的当事人是可以撤销法律行为,那显然是可以不撤销,在不撤销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为请求权,撤销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行使。
4.规范排斥竞合
一个请求权符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之间相互排斥,根据公认的法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规范适用。其典型代表之一,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的应用。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规范是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规定,但是接下来的两条就属于特别规定: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发生了饲养动物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仅可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之时减轻责任;如系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基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