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规范适用的基本步骤:逻辑三段论
简单概括,适用民法规范解决实践中案例,有三步:其一,确定小前提,即确定案件事实;其次,确定大前提,即寻找适当的法律规范,即找法;最后,根据适当的法律规范,赋予具体案件事实以相应的法律效果。
然而,由于民法适用的过程,与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不同,无论是大小前提的确定,还是最后法律效果的赋予,时刻伴随着主体的判断与选择。若对于此过程需要的注意因素没有清醒认识,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
(一)确定大前提——找法
熟悉民法体系,并对于民法具体规范精准理解是解决找法问题的前提。关于规范体系的观念至关重要。拉伦茨指出:“假设欠缺这种体系,面对案件事实寻找恰当的法规范者,就必须无助地胡乱摸索。只有依靠这种体系,大家才能在某种程度上依据一定的方法,寻求可能援引的法条。”[1]基于这种民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对于民法规范,一定要有体系性理解。若只是简单的背诵与记忆,难以达到法考的基本要求。
有了关于民法的体系性观念,准确应用民法知识,还需要对民法规范的准确理解。而理解民法规范,就需要对规范进行解释。找法的过程,也就是对既有的民法规范不断解释的过程。
对此,简单概括,即是在民法体系思维的指导下,应用适当的方法,解释民法规范。由此,要求考生熟悉民法的解释方法并有意识地加以训练,方可在案例分析中进行正确的应用。
(二)确定小前提——确定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不是指客观确定的事实。在实践中,是被陈述的事实;在考试中,是被命题人设定的事实。与实践中当事人的陈述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同,命题人设定事实是为了考察具体的民法规范。因此,通过命题人的语言文字描述事实认知,是案例分析过程的起点。
命题人在提供案件事实时,通常也是通过日常生活的语言进行描述。故而,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用民法的规范思维加以理解,然后才能去寻求适当法条规定。比如,甲表示愿意购买乙以5000元出卖的电脑一台,甲的这种行为在民法中叫做承诺行为。
此外,要注意命题人案例设定的背景与细节。表面上同样的生活事实,设定背景不同或存在细节差异,在民法中往往会有不同的规范评价。比如,关于陨石的归属问题,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陨石,会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一般的陨石,则适用民法中的先占规则,所有权归属于先占者所有。
(三)赋予法效果
虽然民法适用的过程在逻辑上分为先“确定案件事实”、后“找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将这里的先后理解为时间上的先后。这种先后,是典型的逻辑先后。从时间上来说,“确定案件事实”与“找法”是交织在一起同时进行的。
对于这一进程,有学者称为“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恩吉施语),也有学者称为“在确定事实行为与对之作法律评判的行为之间的相互穿透”(朔伊尔德)[2]。两种表达,含义相同,即在所谓的大小前提之间是需要来回思考的。案件事实的最终形成,取决于可能适用于该事件之法规范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者已知的案件情况,另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者对于可能适用于该案的规范整体的认识。[3]
经过一个反复思考的过程之后,法律适用者会给出案例的结论,即根据既有的规范,对于案例作出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