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在左,赔偿在右:诉讼律师办理疑难损害赔偿案件制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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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飞来横祸:一瞬间他被水泥袋砸倒在地

2004年8月19日下午,我弟弟同往日一样,在镇上的马市附近出租畜力车,正好遇到清泉村四屯的农民刘老六到镇上的兴达建材商店购买3袋水泥,让我弟弟帮着装车。当我弟弟走进堆放水泥的仓库与刘老六一起抬起第一袋水泥时,没有料到,旁边堆放的另一垛水泥突然倾斜倒塌,瞬间把我弟弟砸倒在地,他左腿被沉重的、横七竖八的水泥袋子紧紧压住。刘老六一看不好,赶紧喊人进来将水泥袋子挪开,将我弟弟紧急送到镇医院治疗,我弟弟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由于家境贫困,我弟弟仅住了6天院,就拖着病痛的身体回家治疗。

雪上加霜:贫困家庭百事哀

当年,我弟弟每天都在那个镇上的繁华路段——号称“关东第一大马市”一带出租畜力车。他每天赶着小马车,在不时吆喝牲口的同时,往路边一站,看看有没有人来雇他的车拉东西,挣个劳务费,维持家用,勉强度日。如果一整天都没有人来找他,那么他一整天就没有一分钱的收入。像他这样一个没有什么手艺和技术的人,只能靠这个“小马车”来支撑一家四口的生活。

他被水泥袋砸伤后住进了医院,又回家休养了3个月,一条腿被绑在牵引架上始终不敢动,每天只能一个姿势仰面躺在炕上,左边的臀部由于长时间不能动起了厚厚的茧子,吃喝拉撒都要别人伺候。他自己咬牙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同时一家四口的生活来源也断了。因为没有经济收入,小儿子也无奈地辍学了,大儿子这时又患了重感冒,借钱打着点滴,可以说当时情况很凄惨。

司法所调解:以失败告终

事发第二天,我弟媳等人找到兴达建材商店协商此事,哪知道该商店业主穆某喜态度异常蛮横,拒不承担责任。我弟弟在住院期间听说镇里有个司法机构,可以做调解工作,于是就向镇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实际上,镇里的调解委员会是和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一个机构,他们在接到我弟弟的申请后,对三方当事人都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由于我弟弟正在住院,行动不便,他们就主动到医院病床前向我弟弟了解被砸伤的经过。笔录显示:

调解委员会:你找我们什么事?

当事人:8月19日下午在兴达建材商店,我帮刘老六搬水泥时,水泥垛倒了把我的腿砸骨折这件事。

调解委员会:你说下事情经过。

当事人:8月19日下午刘老六来买水泥,我就来到商店门口(我和刘老六以前认识,给他拉过货),刘老六说“来帮我抬几袋水泥”,我就去了。我刚把第一袋水泥抬起来,还没有走半步,在抬的这垛水泥旁边的另一垛水泥(靠南侧,和抬的这垛水泥挨着)倒了,把我侧着身子给砸着了,脸朝北侧,左腿先着地。

调解委员会:当时你被砸倒的时候都有谁在屋?

当事人:就我和刘老六2人,在我被水泥砸倒以后,刘老六的小舅子王某和店主穆某喜从外边进来,刘老六、王某把水泥从我腿上挪开。

调解委员会:在抬水泥过程中,建材商店有没有告诉你们搬哪垛水泥?

当事人:没有。

调解委员会:在你被砸倒后都有谁看到了?

当事人:在马市出租马车的都过来了,都看到了(里面有一个我认识的,叫王某才)。

调解委员会:后来谁把你送到医院的?

当事人:刘老六把我送到医院,拍完片后就走了。

调解委员会:你以上所讲属实吗?

当事人:属实。

刘老六的笔录是这样记载的:

调解委员会:请你把张荣臣被水泥垛砸伤的经过再说一下。

当事人:2004年8月19日下午5时左右,我和我小舅子到建材商店买3袋水泥,我推“倒骑驴”去的,讲好价后到仓库装车,我进屋时张荣臣和我小舅子一起进屋了。我对我小舅子说快点搬,家里等着用。我就和张荣臣一起抬北侧第一行水泥的第一袋,刚一抬第二行水泥垛就倒了,把张荣臣砸着了,他头向西侧倒的,双腿被水泥袋子压住,把他左腿砸伤了,后来我就把他送到医院了。经过就是这样。

调解委员会:你们搬水泥时,建材商店有没有指定你们搬哪垛?

当事人:没有。

调解委员会:你们抬水泥时都有谁在现场?

当事人:我、张荣臣,还有我小舅子在,没有别人。出事后进来了几个人。

调解委员会:当时仓库水泥垛垛得怎么样?

当事人:都向西侧斜。

调解委员会:张荣臣倒下时脸朝什么方向?

当事人:北侧。

调解委员会:你还有要说的吗?

当事人:没有了。

穆某喜的笔录记载如下:

调解委员会:你知道今天找你来有什么事吗?

当事人:是8月19日下午,张荣臣在我的商店帮刘老六搬水泥,腿被砸坏这件事吧。

调解委员会:你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当事人:前几天刘老六去我家买水泥,谈好价以后,我说帮你找个人抬水泥,他说不用。这时候张荣臣进来了(好像以为要用车)。刘老六就说,来,张荣臣帮我抬几袋水泥。在张荣臣拽第一袋水泥的时候,这垛水泥就倒了(一垛码放10袋或11袋),将张荣臣砸倒了。刘老六就把张荣臣送医院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调解委员会:你还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吗?

当事人:没有。

调解委员会:你以上所讲属实吗?

当事人:属实。

但是,在2004年8月24日,调解委员会告知我弟弟,因刘老六、穆某喜明确表示不承担住院所需费用,调解失败,决定不受理该纠纷。

司法所是个什么机构,我当时并不太清楚。正是我弟弟这次事件发生后,我才认真关注了一下。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2004年)的规定,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司法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又是干什么的呢?这是一个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2]第1条和第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弟弟的案子,如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所调解成功,就会为双方出具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及时履行。很遗憾本案没有调解成功,但也有一个很大的收获,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作为书面证据,在后来的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被法官予以采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的调解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调解笔录相当于对我弟弟被砸伤的现场情况进行了一个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