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3]
案情聚焦
原告认为被告百度公司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侵权影音文件,使用户得以凭借百度网盘实现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对应作品,侵害了原告翡翠广州分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MD5值定位侵权作品的方式发函通知。原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确实具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但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中所提供的文件哈希值数据和作品名称,无法指向现存于百度网盘中涉及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上传者,且该上传者是否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也不可知,在具体侵权人不明、具体侵权网络地址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有效通知,所以百度不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地址指向的是可以定位文件的地址,于网页就是网址,于网盘文件就是文件于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值。在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时,百度网盘源代码显示的文件路径中调取的文件ID标识就是标准的MD5值。原告要求百度删除侵权文件,提供的侵权文件名和网络地址(即侵权文件的调取ID,标准的MD5值),属于有效通知。另外,法院认为用户通过上传或秒传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公司为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但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分享方式获得链接,百度公司构成侵权。
律师评析
本案是国内首个判决网盘“彻底删除文件”的维权案件。通过司法判决明晰了网盘运营边界线,对以百度网盘为代表的网盘运营商未来的运营模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判决可谓对网盘平台意义空前,未来将会对百度云所代表网盘运营模式产生改变。这意味着“分享”等功能导致网盘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此技术极易生成大量侵权链接导致盗版泛滥传播,因此,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而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并且,网盘此后不能利用“通知删除”只删除具体的链接,而需要从根本上定位到服务器上的资源文件进行删除,而依照侵权链接的不同来进行通知并非必须、必要。该案对网盘类服务商的经营模式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互联网行业内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合规及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