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存在而言,单个事物比普遍事物更容易认识,但就它们为什么存在或什么是其存在的原因而言,普遍事物比单个事物更容易为人们所认识
从已知的事物进展到未知的事物,这对于所有种类的方法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一点从上述的哲学定义看来是很显然的。但在凭感觉获得的知识里,我们对整个对象,要比对这个对象的任何部分认识得都更清楚些。例如,当我们看见一个人时,有关那个人的概念或整个观念的认识,相较于有关这个人之有形状、有生命和有理性这样一些特殊观念,是首先认识到的,也是认识得更清楚的。这就是说,我们注意到这个人身上的其他特殊属性之前,我们首先看到的是这整个人,首先注意到的是他的存在。所以,在关于the ὅτι(那个在者)的任何知识中,或者在有关任何一件事物存在的知识中,我们的探讨都是从整个观念开始的。反之,在我们关于the διότι(为什么)的知识中,或者在我们关于任何一件事物的原因的知识里,也就是各种科学里,我们有关各个部分的原因的知识要多于我们对整体的原因的知识。因为整体的原因是由各个部分的原因组合而成的。但在能够认识由各个部分组合而成的整体之前,我们必须先行认识那些将要被组合在一起的事物。然而,所谓部分,我在这里所意指的并不是这件事物本身的各个部分,而是其本性的各个部分。譬如,所谓人的各个部分,我并不是将其理解为他的头、他的肩、他的臂等,而是将其理解为他的形状、量、运动、感觉、理性等。这些偶性组合在一起,构成的是人的整个本性,但却并非这个人本身。常言道,一些事物更多地为我们所认识,而另一些事物则更多地为自然(本性)所认识,即是谓此。因为我并不认为,人们作出这种区分,意思是说某件事物是自然(本性)认识到的,但却不为任何人所认识。所以,所谓那些我们认识得更多的事物,我们应当将其理解为我们凭我们的感官即察觉到的事物,而所谓自然(本性)更多认识到的事物,我们则应当将其理解为我们凭理性获知的东西。因为,在这个意义下,整体,亦即那些具有普遍名称的那些事物(为简便计,我称之为共相),比起部分,亦即那些具有较不普遍名称的事物(因此,我称之为殊项或单个事物),我们认识得则更多一些。而各个部分的原因比起整体的原因来,本性(自然)认识得要更多一些。这就是说,本性(自然)更多认识的是共相,而不是单个事物或殊相。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