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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法与科学之界定
为了理解方法,我就必须用这样一种方式,重申前面(第一章第2节)所提出的哲学的定义:哲学是那些我们借真实的推理,从我们业已具有的有关现象或显而易见的结果可能产生的知识中,所获得的关于这些现象或显而易见的结果的知识;而且,哲学也是我们从我们业已具有的有关结果的知识中,获得的那样一些我们已经具有的或可能具有的关于产生的知识。所以,在哲学研究中,方法就是根据结果的已知原因来发现结果,或者根据原因的已知结果来发现原因时所采取的最便捷的道路。但我们只有认识某个结果存在有原因,并且认识那些原因所在的主体,认识它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所在的主体,以及它们是以什么方式造成这种结果的,我们才可以说是认识了这个结果。这就是关于原因的科学,或者如他们说,是关于the διότι(为什么)的科学。所有别的科学,它们被称作the ὅτι(关于那个在者的学问),则或者是通过感觉所得的知觉,或者是想象,或者是这种知觉存留下来的记忆。66
因此,知识的开端乃是感觉和想象的心像。这样一种心像的存在,我们本性便足以知道。但认识它们为什么存在,或者要认识它们是由什么原因产生出来的,却是推理的工作。推理就在于(一如我们在前面第一章第2节里所说)组合、分开或分解。所以,我们用来发现事物的原因的方法,或者是组合法,或者是分解法,或者部分组合法与部分分解法,此外再没有什么别的方法。而分解法通常又称为分析方法,组合法又称为综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