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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名称
第二,名称中有一些是许多事物所共有的,如一个人、一棵树,其他一些则是一件事物所专有的,如写作《伊利亚特》、《荷马》的他,这个人,那个人。公共名称虽然被认为是许多事物各自具有的名称,但却并不是许多事物一起集体具有的名称(如人并不是整个人类的名称,而是每一个人的名称,如彼得、约翰及其他个人各自具有的名称),因此,它被称作普遍名称,因此普遍这个词,绝不是在自然界中存在的任何一件事物的名称,也不是心灵中形成的观念或心像(phantasm)的名称,而始终是某个词或名称的名称。因此,当一个生物、一块石头、一个心灵或任何别的事物之被说成是普遍的,并不应理解为任何一个人、任何一块石头等都是或能够是普遍的,而只能理解为生物、石头等这些词是普遍名称,也就是说,是为许多事物所共有的名称。而我们心中与之相符的概念便是各个生物或其他事物的肖像或心像。因此,为了理解普遍名称的适用范围,我们便无须其他本能,而只需要我们的想象能力,凭借这种想象能力,我们便回忆出这样一些名称有时把这件事物有时又把另一件事物带进我们的心灵。公共名称中,有些公共性较大,有些则公共性较小。公共性较大的名称是那些为较多事物所共有的名称;公共性较小的名称则是那些为较少事物所共有的名称。例如,生物是一个比人、马、狮子公共性更大的名称,因为它全包括他们(它们)。因此,就公共性较小的名称而言,公共性较大的名称便被称为属相(the genus),或一般名称(a general name)。而这种公共性较小的名称,则被称作种相(the species),或一个特殊名称( a special name)。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