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融合背景下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价值解读及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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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遗产的意义、价值与功能

历史人文古迹作为一种历史叙述,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和审美情趣,同时也见证了历史的变迁,因此往往成为历史与地方文化最直接的物质表征。而如何保护与开发这一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一个牵涉多方的复杂问题,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充分而细致的讨论。以下所列的若干篇文献,分别从历史人文古迹价值与意义、古迹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文脉与文脉整合三个方面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外的理论成果,对比国内外研究热点与侧重点的不同,提出国内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需要进一步引起人们重视与思索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作为本书研究主题的切入点与探讨空间。

对于作为历史人文史迹重要一部分的古建筑,李雄飞(1981)认为,古代遗留下来的建筑是“丰富现代化的城市景观必不可少的部分”。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城市,都非常重视对建筑古迹的保护和利用,以便形成一个有本民族特色的、和谐统一而又奇妙无比的城市景观。他借鉴了同样作为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威尼斯和罗马的保护经验,提出古建筑保存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而且可以通过一些建筑空间处理的手法,将它们完好地保存下来,构成城市中景观组成的重要部分。

邓其生(1991)提出,“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是必须引起重视的”。具体来说,古建筑是人们研究社会发展史等的实物凭证之一,能直接或间接反映出历史上其他学科的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多种艺术的成就。此外,古建筑对今日的建筑也有借鉴作用,可以增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了解。

吴良镛(1991)将古建筑文物的价值归纳为两大类:“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前者包含了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城市景观价值、风景与生态的价值等;后者则包括了功能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等。这就从一个较为广阔的视角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建筑文物的价值,很好地呼应与总结了前人所述的各种观点。

潘晟(2004)则从一个较为新颖的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他将历史文化古迹归纳为具有象征性意义、具有实效性意义及二者兼具三种。所谓的“象征性意义”被解释为:复原历史人文古迹昔日风貌,使之激发人们对个体或群体历史文化的认同,使个体激起一种历史记忆并融入这种历史记忆,从而获得一种身心的自然回归和历史回归,就群体而言,这是其历史荣辱与群体生命意义的隐喻。“实效性意义”是指通过对具体历史人文古迹历史原貌的重建,使之所包含的历史文化因子能够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效用。

自“文化遗产”的概念在1972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后,历史人文古迹的概念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并逐渐走向标准化和统一化,针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研究角度也拓展延伸到经济学、建筑学、地理学、社会学、民族学、旅游学等众多领域。

在文化遗产具有何种价值和功能问题上,郑易生(2002)认为,文化遗产具有存在价值、潜在和现实的经济价值。在此基础上,郑易生分析了与这三种价值相对应的三种利益群体——全社会成员、地区居民和开发经营集团之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认识误区。陈立旭(2001)、鲍展斌(2002)分别探讨和论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功能和价值;张成渝(2003)从遗产和自然环境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了文化遗产的地质学价值。针对非物质遗产这一特殊种类,王宁(2003)认为其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和浓缩的民族性决定了非物质遗产具有不可取代的唯一性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章建刚(2003)提出,应该从符号学的角度理解文化遗产,他认为作为符号的文物与遗址具有“真确性”(authenticity)价值。从这一角度审视文化遗产,既为衡量遗产价值提供了一个普适的标尺,也为遗产保护的原则引入一个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