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
第一节 文化遗产相关研究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分类标准
1.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各类社会活动所遗留下来的一切活动痕迹和遗物。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动记录,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生活状况,是人类历史遗存环境的见证物。
遗产存在着不同层次或等级,分为世界遗产、国家遗产、本地遗产和个人遗产。二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宣言和建议案,世界遗产保护体系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全球的共同行动。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将这一框架体系进一步完善,将文化遗产改为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文化遗产包含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三方面内容。20世纪80年代,世界遗产的内涵进一步丰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同时符合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标准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体系中,称之为“双遗产”。1992年,在美国圣达菲召开的第16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体系。进入21世纪,世界文化遗产体系又有了新发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宣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体系从原来的物质领域扩大到精神领域,从有形世界延伸到无形世界,从原来单一的客观物质层面发展到复杂的主观精神层面。
2005年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出了中国对文化遗产的权威界定。中国的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价值观、习俗、礼仪、生活方式等,还包括诸如各类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礼仪和节庆等民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文化遗产的分类
《通知》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在范畴上与《世界遗产公约》所表述的文化遗产略有不同,这点不同体现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形成,不仅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影响,同时也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密切相关。它的形成过程既反映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变迁,也反映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多元化转变,这种改变和多元化趋势一直贯穿过去、现在和将来。
根据《通知》的表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又可进一步分为不可移动物质遗产(如古建筑、遗址遗迹等)和可移动物质遗产(如博物馆里的展品、档案馆里的文件等)。而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中第一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
(1)历史纪念物(monuments)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考古遗址(sites)
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3)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在建筑形式、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互相联系的建筑群。
相较之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框架体系在内容和保护体制上更为完善,也更符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同时,文化遗产也可以根据其特点加以分类,包括现存文化遗产(living cultural heritage),如时尚、美食和习俗等;文物古迹遗产(built heritage),如历史名城、教堂、纪念碑和古城堡等;工业遗产(industrial heritage),曾经在历史上对某一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行业,如煤炭、伐木和纺织等行业;个人遗产(personal heritage),一个地区中对于某些个人和群体具有价值和意义的部分,如诺曼底海滩二战登陆地点、公墓和宗教场所等;黑色遗产(dark heritage),如实施过暴行、遭受战争或灾难等创伤性事件的地点或场所,死亡或痛苦的象征及记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