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族地区的跨越:向社会主义的迈进(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展阶段。“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3)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和人民政府的建立,使中国政治上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制度变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消灭这些地区落后、不合理的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和各地的条件,吸取新中国成立前在内蒙古东部和东北各省解放较早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经验,在20世纪50—60年代前期,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4),为民族地区的起飞和赶超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1.1.1 复杂的社会形态禀赋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处于落后的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阶段,且发展极不平衡,多种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并存。
第一,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几乎保留了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形态。将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统括起来,可以构成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据调查,在实行社会改革以前,大约有6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中,有十多个民族(主要是内蒙古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海南的部分黎族,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德昂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等)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大约有1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主要是大小凉山的彝族)还保留着较完整的奴隶制度;大约有4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主要是西藏、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和哈尼族地区,以及新疆墨玉县的维吾尔族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典型的封建领主(农奴)制;大约有30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主要有壮族、回族、满族、苗族、白族、布依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土家族、裕固族、保安族、朝鲜族、撒拉族等30多个民族)是封建地主和牧主制占统治地位。其中,回族、满族、维吾尔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等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有一定的发展(5)(见表1-1)。
表1-1 民族地区社会形态的初始禀赋 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第二,虽然社会主义新中国已经宣告成立,但是全国还有不少地方没有解放,西北、西南、中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处在旧势力的控制之下。即使在已经解放了的地区,国民党残余势力和土匪的活动仍很猖獗,社会秩序很不稳定,人民政权有待巩固。
第三,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矛盾和隔阂很深,少数民族对新生的以汉人为主建立的人民政权心存疑虑,有的地方还存在着严重的民族对立,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还在反动分子的教唆和挑拨下,进攻人民政权,与人民改权发生激烈对抗。
同时,解决民族问题,必须有大批通晓本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少数民族干部,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干部尚未培养和成长起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也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都只能是摸索进行,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另外,大多数少数民族全民信仰宗教,经常使民族地区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反动势力所谓“共产党消灭宗教”的错误宣传,更加剧了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对党和人民政权的不信任,使问题更加复杂难办(6)。
面对这样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如何在民族地区推进现代化,制度变革成为首要任务,因为如果不变革落后的社会制度,其他的一切变革,包括社会经济的大发展都是不可能的。而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确立,整个中华民族发生的深刻社会历史变革也为民族社会变革创造了条件。
1.1.2 民主改革的基本类型
民族地区必须变革,正如周恩来指出的:“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对民族繁荣的很多不利的条件。我们必须把这些不利的条件逐步地去掉。要去掉这些不利于民族繁荣的条件,关键在哪里?关键在于社会改革。各个少数民族过去由于处在反动统治下面,被反动统治者所压迫,经济得不到发展,人口得不到增长,生活得不到改善,使这些兄弟民族不能够发展。我们新中国就是要帮助各民族发展,这就必须实行一个根本性的措施,就是进行社会改革。”(7)但怎么改革呢?若机械地照搬社会发展阶段模式,一些民族尚处于非常原始落后的状态,不实行跨越式变革,永远也赶不上现代化的步伐。这就使我们要推进民族社会发展,就必须进行根本的制度变革,以制度变革促进社会现代化。因而中央政府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社会发展理论指导下,采取直接过渡的方法,分两步,即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民主改革是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变革,其目的在于废除各种特权和压迫、剥削关系,建立平等、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社会主义改造则是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把各族人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生产力。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在“慎重稳进”方针的指引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实事求是、因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地方少数民族情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民主改革措施。确保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根据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民主改革实行的方法、步骤和政策,大致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8)。
一是社会经济形态与汉族相同或基本相同,即封建地主经济已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包括东北、内蒙古、西北、西南、中南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对这类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上采取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做法(9),即直接发动群众,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到1953年底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土地改革,这些地区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2000多万无地和少地的少数民族农民获得了土地。新疆地区在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工商业兼地主的土地737万多亩,没收耕畜7万多头、农具40余万件、房屋20余万间,还有大量的粮食和财物;共有65.1万户345万多人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广西在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和征收土地995.29万亩、耕畜33.05万头、农具178.4万余件、房屋103.58万间,并将其无偿分配给贫苦农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共有135081户636143位农民分得土地225884公顷。
二是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民主改革,采用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经济上的赎买政策。
少数民族牧区,解放前大都已进入封建社会。牧区的封建主,凭借其手中占有的牧场和大量牲畜,以出租牲畜或雇佣放牧及其他超经济的手段,对牧民进行残酷剥削,严重束缚牧区生产力的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支柱——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而牲畜的生产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很容易遭到破坏。
鉴于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牧区的改革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劳动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废除牧主的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及由此而产生的牧民和牧工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少数民族牧区,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牧场,虽然名义上为整个民族或部落公有,但实际上却被王公、贵族依仗封建特权所垄断。因此在牧区的民主改革中,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目的就是废除封建特权。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是根据畜牧业的经营方式制定的。牧主经济的经营方式是雇工放牧,带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对于这种经营方式,不能像对待封建剥削那样予以废除,而是允许其存在。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目的是调整劳资关系,改变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在内蒙古牧区,采用的办法是:经过牧工、牧主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共同遵守;或是经过牧工、牧主的代表会议协商,规定出生产条件相同的地区的统一的工资标准。这样既使牧工得到了合理的工资,提高了牧工的生产积极性,又使牧主有利可图,提高了牧主经营的积极性,从而保证了牧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是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地区,如四川省的藏族、彝族地区和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由于情况较复杂和经济改革力度大,从1955年才开始采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进行民主改革。即在民主改革中,根据群众的意愿,取得他们的同意后再去进行。对于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和奴隶主,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只没收其多余的土地,不征收其多余的财产,并预先留给他们一份土地,如当地群众确实需要,可由政府出钱购买,然后分配给劳动人民。对藏区寺庙采取更加慎重的政策,避免把民主改革同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混淆。在藏族地区和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在平定奴隶主和农奴主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奴隶主和农奴主,仍然继续采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实行民主改革。
四是云南省地处边疆的傣族、哈尼族地区,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废除封建领主制度,实现民主改革。
五是那些尚处在原始公社制末期、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尚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包括的民族主要有:居住在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德昂族等民族,以及居住在内蒙古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海南的部分黎族等。这些民族的共同特点是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私有制虽已出现,并有了轻微的剥削现象,但生产力非常低下,各族成员主要是在公有土地上进行共同劳动,实行平均分配。根据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决定不在这类地区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而是在国家的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状态和旧的生产关系,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一般称为“直接过渡”)。到1958年,这些少数民族也基本上过渡到了社会主义,实现了民族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跨越。
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各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和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和汉族地区相同,大多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对牧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对个体牧民,如同农村的个体农民一样,通过互助合作,逐步实现牧业合作化;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改造形式主要是举办公私合营牧场,将牧主的牲畜交给牧场管理,牲畜作价定息,按比例分红,牧主的自留畜数量可以从宽。
截止到1956年底,少数民族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除西藏以外都已先后完成。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内蒙古等一些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藏族牧区是在实行人民公社化中实现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于1956年进行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在全国各城市掀起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影响下,除西藏以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也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各少数民族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逾越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而迅速过渡到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意义,它消灭了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消除了各少数民族内部极端反动的上层建筑和极端落后的生产关系,使民族关系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改变,这一跨越式变革为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10)。
1.1.3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开始的一场意义深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这场变革在中国60%以上的国土面积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使社会发展程度各异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共同迈进了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变革完成了对中国所有地区的社会制度整合,奠定了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基础,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赶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它废除了传袭千百年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关系,确立了新型的平等、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前处于受剥削、受压迫地位的少数民族群众,首次摆脱了对封建特权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人身的平等,在政治上翻了身。
第二,广大少数民族第一次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使他们从经济上摆脱了长期以来的剥削和压迫。
第三,随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少数民族群众拥有了自己的生产资料,极大地焕发了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民族地区经济开始得到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第四,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完成,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层面,完成了国家的整合,也使后来计划经济时期对全国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广泛动员成为可能,为后来大规模集中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打下了基础。